政策法规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通知
    作者:更新:2018/8/24 15:10:34已有: 人关注

    苏卫药政﹝201110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号)精神,我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阶段工作已经完成,即将进入日常采购阶段。

    为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保证药品供应及时,保障群众用药权益,根据《2011年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苏卫药政﹝20112号),现就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是惠及民生的重大制度创新,与公立医院改革密切相关。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建立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重要步骤。

    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是顺利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保障,是当前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药品生产流通和医药购销秩序的有效途径。

    为促进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我省实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联动,有利于建立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制度,保证基本医疗公平可及;有利于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方便群众就医;有利于满足患者用药需要,兼顾不同人群需求;有利于规范药品使用,促进合理用药;有利于建立基本药物采购新模式,重塑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有利于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费用负担,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实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联动、建立规范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重要意义,把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作为当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实施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促进全省基本药物制度的持续稳定运行。

     

    二、明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范围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范围。

    2011年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产品,既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同时也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

    参加本次集中采购未中标的产品,通过经济技术标评审,并执行相同评审分组(质量要求)中标产品价格的,可以进入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标入围产品目录。

    已列入本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内剂型、规格的药品,不再列入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未列入本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同一通用名下的其他剂型、规格的药品,列入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三、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相关政策

    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根据临床实际和群众用药需要,按规定比例优先配备使用。

    其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通用名品种数占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药物)通用名总数的比例,二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少于80%、三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少于70%;中医院参照同级别综合医院比例可下调10个百分点;专科医院的配备比例也应在现有基础上适当上升。

    各医疗机构销售基本药物的金额占全部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要力争在现有基础上提升5个百分点,并随综合改革的推进逐步提高,我厅将适时明确规定比例。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按国家和省现行价格政策执行。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内少数特殊需求药品的采购办法另行制定。

     

    四、认真组织基本药物日常采购

    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组织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进行网上采购。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结果公布后,即进入日常采购阶段,省药品采购中心根据中标结果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在采购平台上分别公布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产品目录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目录。

    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公布的中标产品目录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目录,组织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认真研究本单位基本药物使用情况,按规定要求选定需要采购的具体产品,制定采购计划。

    通过采购平台,向供货企业发送采购订单。

    供货企业根据网上采购订单及时响应,按照采购订单和配送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医疗机构所购药品及时配送到位。

    网上采购药品配送到医疗机构后,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网上采购订单、供货清单、发票和所购药品等进行审核验收。

    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由药品验收人、送货人分别在供货清单上签字盖章,完成药品验收入库。

     

    五、切实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以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为契机,优先配备、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大力引导和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

    加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的培训与考核,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把使用基本药物占处方量的比例作为考核临床医生合理用药的指标,与绩效分配挂钩。要制定超常预警制度,完善处方审核、点评措施,定期分析通报医务人员用药情况,强化用药行为的监督评价,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形成科学用药观念,促进基本药物安全使用,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鼓励各地利用信息系统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进行监管。

    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六、加强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分管负责同志要花更多精力抓好落实,要明确处(科)室、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加强监督考核,确保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得到落实。

    要建立基本药物采购监督考核评价体系,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定期考核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并纳入综合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和奖惩挂钩。

    要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通过采购平台提供的网上监管系统,对采购双方的购销行为实时监控,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与集中采购、配送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并定期现场检查,与网上采购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发现有违规问题的,要按照卫生部等部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和国务院纠风办《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的规定严肃处理。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采购配备使用政策,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定期检查分析本单位药品采购、使用情况,切实做好基本药物采购工作。

    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日常采购工作自20111226日开始实行。

    各地要根据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做好药品和价格数据的切换工作,确保基本药物采购顺利进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药政处。

    联系人:王玥  电话:025-83620914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抄送:卫生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无锡市医管中心


    Copyright © 2018 江苏华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0516-85901138 传真:
    地址: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253号新都商业广场B座1404-1
    苏ICP备11043075号-1 技术支持:徐州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