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药物供货企业积分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更新:2018/8/24 15:15:33已有: 人关注

    苏卫规(药政)〔20122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管理,规范供货企业行业行为,建立市场清退制度,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基本药物供货企业积分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基本药物供货企业积分考核管理,认真执行相关要求,通过网上监管系统对供货企业参与集中采购、配送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药品配送到位情况。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基本药物供货企业积分考核管理档案,及时汇总辖区内供货企业积分考核情况,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请各市卫生局于每月25日前将辖区内所有基本药物供货企业积分考核情况汇总表(附表)通过网上直报系统上报省卫生厅药政处。我厅将在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定期公布供货企业积分考核情况。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药政处。

      联系人:王玥

      联系电话:025-83620914

      邮箱:yaozc@jswst.gov.cn

      

      附件:

      1、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积分考核情况汇总表

      2、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积分考核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抄送:卫生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医改办,厅直有关单位,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苏大学附属医院、省口腔医院,无锡市医管中心。

      

    江苏省基本药物供货企业积分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证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及时到位,满足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号)和《2011年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苏卫药政〔20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我省承担基本药物供应的生产经营企业和配送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在一个采购周期内(不少于12个月)违反基本药物供应有关规定的行为实行积分考核管理。一个积分周期(12个月)的累计记分分值(简称积分)为12分。

    二、供货企业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记分:

    (一)供应的基本药物的名称、剂型、规格、包装等与中标目录内产品信息不一致的,每批次药品记1分。

    (二)不按订单所要求的品种供应药品的,每批次药品记1分;不按订单所要求的规格供应药品的,每批次药品记1分;不按订单所要求的厂家供应药品的,每批次药品记1分。

    (三)供货企业基本药物网上采购配送到位率达不到100%的,配送率为95%~99%的记0.5分;配送率为85%~94%的记1分;配送率为75%~84%的记2分;配送率为75%(不含)以下的记3分。

    (四)急救、急用药品未在4小时内送达,每批次药品记1分;一般药品未在24小时内送达,每批次药品记1分;不能一次完成订单配送的,剩余部分未在7天内(含第一次配送时间)完成配送,每批次药品记1分;未提供伴随服务的,每批次药品记1分。

    (五)供货企业未按医疗卫生机构要求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订单数量等要求或破损的药品调换的,每批次药品记1分。

    (六)供应的药品有效期距其失效时间少于6个月或有效期18个月以内的距其失效时间少于有效期1/3的,每批次药品记5分。

    (七)供货企业供应的药品私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每个品规记6分。

    (八)供应的药品有质量问题的,每批次药品记6分。

    (九)供货企业拖延供货,导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短缺或断货的,每批次药品记6分。

    (十)供货企业无正当理由不按追加的采购计划供货的,每批次药品记6分。

    (十一)生产经营企业被取消中标资格的,配送企业不得再配送其产品,继续配送其产品的,一次记6分;配送企业被取消配送资格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更换配送企业,拒不更换的,一次记6分。

    (十二)供货企业与医疗卫生机构二次谈价的,每批次药品记6分;提供回扣的,每批次药品记6分。

    (十三)供货企业进行商业贿赂的,每次记12分。

    (十四)供货企业进行网下交易的,每批次药品记12分。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责任是生产经营企业的,积分记在生产经营企业名下;主要责任是配送企业的,积分记在配送企业名下,不重复记分。同一供货企业在不同地区(市、县)的积分累计相加。

    三、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基本药物供货企业进行积分考核管理,发现供货企业有应记分情况的,或接到投诉举报的,应立即予以调查,调查情况属实的,按规定给予记分,同时告知被记分的供货企业。供货企业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根据基本药物供货企业在全省的积分考核情况,省卫生厅对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积分少于6分(不含6分)的,在积分周期期满后将积分清零;积分达到6分不足12分的,将积分带入下个积分周期。对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积分达到12分,且记分项目为(一)至(十二)项的,限令供货企业立即整改,没有发生再被记分违法违规行为的,可继续保有供货资格;有再被记分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警告,连续三次被警告的,则按规定取消供货企业供货资格,终止原来签订的购销合同或配送合同,两年内不得参与我省基本药物采购活动。对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积分达到12分,且记分项目为(十三)至(十四)项的,则按规定取消供货企业供货资格,终止原来签订的购销合同或配送合同,两年内不得参与我省基本药物采购活动。

    五、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起实施。


    附件:

    一、名词解释

    1、伴随服务:包括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产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产品及时更换,在省药品采购中心指定地点为所供产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以及其他投标企业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等。

    2、网上采购配送到位率:是指1个月内,网上配送金额/网上采购金额*100%。

    3、药品质量问题:是指采购周期内,药品被国家、省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质量不合格的。

    二、免责情形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供货企业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予记分。

    2、因网络问题造成供货企业不能及时阅读订单,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送达药品的,不予记分。

    3、供货企业因特殊困难无法完成追加的采购计划,提前2个月报省卫生厅的,不予记分。


    Copyright © 2018 江苏华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0516-85901138 传真:
    地址: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253号新都商业广场B座1404-1
    苏ICP备11043075号-1 技术支持:徐州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