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卫规(药政)〔2012〕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为强化基本药物供货企业行业自律,规范供货企业行业行为,促进供货企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服务到位,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基本药物供货企业诚信记录公示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抄送:卫生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医改办,厅直各医疗单位,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苏大学附属医院、省口腔医院,无锡市医管中心。
江苏省基本药物供货企业诚信记录公示制度(试行)
为强化基本药物供货企业行业自律,规范供货企业行业行为,促进供货企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服务到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号)、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和国务院纠风办《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对象 在我省参与基本药物供应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配送企业(简称“供货企业”)。 二、公示方式 每月在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上公示基本药物供货企业“红黑”榜。 三、公示内容 (一)各市每月基本药物供货企业积分考核记分为零的企业列入“红榜”,予以公示。 (二)在采购周期内,基本药物供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榜”,予以公示: 1、对中标产品私自涨价或变相涨价被查处的; 2、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量配送供货的; 3、与医疗卫生机构二次谈价的或提供回扣的; 4、在采购周期内,中标产品被国家、省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质量不合格的; 5、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6、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执纪机关查处的; 7、生产、销售假药的; 8、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投标被查实的; 9、进行网下交易的; 10、中标后拒不签订购销合同,或签订购销合同后拒不供货的。 (三)被取消中标资格或配送资格的供货企业。 (四)基本药物供货企业积分考核情况。 四、公示结果的处理 (一)对列入“黑榜”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以下相应的处理,同时列入供货企业不良记录: 1、属于列入“黑榜”第1-3项行为的,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积分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予以记分。 2、属于列入“黑榜”第4项行为的,按规定取消该企业该中标产品的中标资格,该违规产品两年内不得参加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3、属于列入“黑榜”第5-10项行为的,按规定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中标资格,并两年内不得参加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原签订的购销合同或配送合同终止。 (二)对被取消中标资格或配送资格的供货企业的处理 根据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和国务院纠风办《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相关规定处理。 (三)对基本药物供货企业积分考核情况的处理 按《江苏省基本药物供货企业积分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本制度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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